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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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婉如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婉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廖婉如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核准假釋,刑期應至108年2月16日終了,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⑴犯強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⑵犯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馬簡字第3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上開⑴至⑵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裁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