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432號債權人絕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鴻德 債務人凱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玖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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