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142號債權人 廖宗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祐菘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張祐菘向其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萬元,經拍賣抵押物後,仍不足清償借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張祐菘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提出原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債權人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民事陳報狀中僅檢附103年度司拍字第535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原債權證明文件,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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