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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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41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孟湘源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孟湘源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黃裕堯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