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小字第67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庚○○
      乙○○
被   告 辛○○
      甲○○
      丁○○
      丙○○
      己○○
      戊○○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六小字第67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三八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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