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上訴人即原告全美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弘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朶國際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7萬73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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