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18號原告 陳建宇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 律師被告 張晴惠
陳柏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朝彬 律師被告 林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10年度家調字第403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嗣改分為110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之法律關係,為本訴訟之先決條件,於民國110年5月31日裁定命在該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案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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