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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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62號聲請人 葉世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鄔琬誼┌─────────────────────────────────────┐│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葉世熒│台北富邦銀│110年3月10日│83,000元│MK0000000│││││行北新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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