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附民原告 蔡侑倫 附民原告 蔡侑展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謝麗秋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田 律師附民被告 胡加壽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易字第60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周宛瑩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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