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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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王建元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7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涉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於短期內多次犯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4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王參和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