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4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李育禹 律師 王盛鐸 律師被告丁○○○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規定,查報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中所指各該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並依同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