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46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被告丁○○
丙○○庚○○己○○乙○○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93,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