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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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952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5,000元,應繳裁
   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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