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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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263號聲請人即具保人 邱鍾連 被告 唐春謄 上列聲請人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108年度聲羈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唐春謄因本院108年度聲羈字第69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由聲請人邱鍾連代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嗣被告已因另案判刑確定,並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現已無續行具保之必要,爰聲請准將所繳納之保證金發還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所謂「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乃指「本案」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而言,至另案經羈押或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因與「本案」無涉,即不應免除具保責任,此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39號裁定意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被告另案所涉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9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確定而入監服刑,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然查本件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諭知具保而免予羈押,乃由聲請人出具15萬元之現金保證(見卷附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以擔保本件被告日後到案審理或執行。而本件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後,被告已提起上訴,此同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可考。據上,被告既尚未因本案判決確定而入監服刑,縱因另案入監服刑,亦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免除具保責任之規定未合,是聲請人之聲請,已難認有據。況該執行中之另案,僅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核發109年度執緝字第2864號指揮書送監執行(刑期自109年10月3日至111年8月2日),極有可能於本件審理期間因故停止執行或執行完畢而遭釋放;復衡以本件被告於上揭毒品案件經判刑確定後,並未依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而於逃匿後,經緝獲到案,是被告前已有逃匿拒不接受執行之紀錄。從而,於本件判決確定及刑罰執行前,實有必要盡可能排除或降低被告逃匿之風險,而維持聲請人之具保責任。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有何個人之家庭或財務因素須退保之理由,以供本院審查,自難認本件有何准予聲請退保之理由。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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