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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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549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律師相對人甲○○ILAN-
在臺居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言詞辯論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1年4月4日結婚,婚後被告即於91年5月9日來臺與原告同住,嗣被告於93年9月14日返家印尼後,即下落全無,迄今仍未再與伊聯繫,伊亦查無被告下落,致兩造分居已3年餘,顯然惡意遺棄伊在繼續狀態之中,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聲明求為:准兩造離婚之判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配偶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其離婚之原因事實,應依中華民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為夫,是中華民國人民,被告為妻,係印尼籍人民,有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法律適用之準據法,應依我國法律定之。
四、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係夫妻,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詎被告有惡意遺棄之事實,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被告護照為憑,且經證人即原告母親 陳李冬妹 到院證述:「兩造結婚以後與我同住,兩造個性不合,常常吵架,原告不會動手打原告,但是會大小聲,被告並不是因此而離開,被告有跟我說過,臺灣的氣候,她無法適應,冷的時候很冷,熱的時候很熱,被告離開的時候,有和我們說過,她說兩個人個性不合,而且氣候無法適應,當時被告離開時有表示不再回來了,也有表示要離婚,是原告不願意去辦理離婚,被告離家以後就沒有再打電話或回來過了」等語明確,是被告確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又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結果,被告確自93年9月14日離境後,即無再入境之紀錄,有該署96年7月9日移署資處寰字第09611507680號函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證,亦與原告及證人所述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為任何陳述或說明,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則被告有拒絕與原告同居之客觀事實,且被告離家迄今已逾3年餘,且未曾與原告聯繫,並離開時即表明不願再來臺與原告同住,亦確實未再來臺,顯係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請求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