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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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原告 曹智詠 (兼 曹秋波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被告 曹苾芬 訴訟代理人 黃品衞 律師被告 曹苾媛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 律師複代理人 郭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一所示房屋部分之權利範圍應更正為「一分之一」,同編號所示土地部分之權利範圍應更正為「四分之一」。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所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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