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 林淑嬌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被告 陳炳權
陳炳輝 陳炳欽 林金樺 林容正 林雍智 陳維宏 陳維通 陳靜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1346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1,068元【計算式:(1345地號土地面積1,261.85㎡+1346地號土地面積3,138.14㎡)×公告土地現值8,100元/㎡×原告權利範圍5/112=1,591,06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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