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 李麗娟 訴訟代理人 李仁福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9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第192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第19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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