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緝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緝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成雨恆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成雨恆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凌晨0時許,與 陳伯宇 相約前往臺北市○○區○○○路○○○號5樓頂,以新臺幣5,000元之價格向陳伯宇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詎被告與 林世恩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林世恩手持刀械,至陳伯宇不能抗拒,而取走陳伯宇帶往現場交易之愷他命後,始讓陳伯宇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09年8月31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110年度他字第18號卷第19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依晴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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