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32號抗告人 陳阿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高榮隆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
110年6月2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預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