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八年執聲字第二七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所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國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