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002號
原 告 李正釧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
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於僅就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1899號強制執
行程序表明異議,然未表明訴之聲明為何,是原告對被告之
訴之聲明為何,尚為不明,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爰定期間
命原告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