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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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軍訴字第3號被告 蕭翔云 選任辯護人 張榮成 律師
林峻毅 律師被告 謝秉成 選任辯護人 謝念廷 律師被告 謝孟書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 律師
洪維駿 律師 聶瑞毅 律師被告 何信儒 選任辯護人 陳昱帆 律師被告 康奕彬 選任辯護人 鄭育紳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翔云、謝秉成、謝孟書、何信儒、康奕彬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蕭翔云、謝秉成、謝孟書、何信儒、康奕彬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等人涉犯檢察官所指各項罪名之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裁定羈押,其等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何信儒、康奕彬均坦承犯罪,被告蕭翔云、謝秉成、謝孟書坦承部分犯行,依檢察官所提證據,被告等人涉犯檢察官所指各項罪名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蕭翔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1項之罪,被告謝秉成涉犯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1項之罪,被告謝孟書、何信儒、康奕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等人知悉近年兩岸關係對立、緊張,仍發展現役軍人組織,為大陸刺蒐我國軍事機密,或行求、期約、收受賄賂,而洩漏、交付國家或軍事機密,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情節重大,本案涉及與陸方人士交際往來,實有逃亡大陸或第三地之高度可能,仍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等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參酌被告等人犯罪情節,考量羈押限制被告等人身自由及刑罰權所欲維護之公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合乎比例原則,應自113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楊仲農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