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112年訴願字第79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因對強制執行事件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書
112年度訴願字第79號訴願人 廖孝悌 上列訴願人因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0616號強制執行事件不服,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訴願法第1條第1項、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77條第8款亦有明文。
二、訴願意旨略以:訴願人係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0616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因不服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及執行人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然經該院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司執字第20616號及112年
7月14日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駁回。訴願人再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向基隆地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亦經基隆地院111年12月29日111年度訴字第549號民事判決駁回,因訴願人遲誤上訴期間,經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嗣訴願人提起再審之訴,現由該院
112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之訴審理中。上開審理訴願人聲明異議、異議之訴之法官皆是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其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訴願人權利或利益,爰提起本件訴願云云。
三、經查,訴願人不服基隆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0616號強制執行事件法院所為之執行命令及處置、111年度司執字第20616號、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9號民事判決,然訴願人上開所指民事執行事件及民事裁判,乃司法權之行使,並非訴願法第3條第1項所謂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並非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訴訟程序救濟,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四、據上論斷,本件訴願應不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松鈞
委員 魏麗娟 委員 吳淑惠 委員 許永煌 委員 連育群 委員 温毓梅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張桐銳 委員 楊子慧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