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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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徐麒峻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蕭怡菁 間履行協議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3,21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邱琦法官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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