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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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七號
聲請人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執聲字第二一八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四九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八○三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恐嚇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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