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蔡盛雄 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2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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