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尤憲文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義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袋地因通行所增價額不明時,得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該地申報地價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再以7年權利價值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所有之臺東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2,078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8元,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附卷為憑,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7,749元(計算式:168×2,078×4%×7≒97,74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