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宋志衡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楊晴翔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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