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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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乃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