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鼎烈 被告 陳福順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1835號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許曉微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