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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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01號聲請人桃園縣蘆竹衛生所法定代理人 何晃奇 訴訟代理人 簡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淑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蔡佳玲┌──────────────────────────────────────────────────────┐│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70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93年12月17日│1,137,100元│BT0000000││││分局 方世琳 │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