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司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字第249號聲請人甲○○關係人凱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凱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凱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凱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呈報鈞院准予備查在案,而該公司97年6月27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指派甲○○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
332條規定,聲請依法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蔡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