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7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瀞 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長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
0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關於財產權訴訟部分,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另關於非財產權訴訟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另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為7,650元(計算式:3,150元+4,500元=7,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非財產權訴訟部分之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廖穗蓁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