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9919號債權人 賴春花 債權人 賴冠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賴政彥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具狀陳報賴春花、賴冠廷各自對債務人賴政彥請求金額為何?及其利息起算日為何?㈡聲請狀末應由債權人二人之簽章。」,該裁定於110年1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揭規定,債權人未為釋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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