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25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家盈 上訴人即被告 曾國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雅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40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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