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鄧駿弘 被告 林子揚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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