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林俊廷 被告 楊寬安
楊旻湧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
官厚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簡上字第5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