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原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萬品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就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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