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56號聲請人 林周麗珍 被告 周寬榮 上列被告因煙毒案件(101年度聲字第235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周麗珍為被告周寬榮之妹,因案發後被告不在國內,之後又在大陸服刑,故未出庭,並非拒絕開庭審問。又被告年歲高,又有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壓及肝病等,因此聲請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煙毒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重大,且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拘提無著,進而通緝在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而被告係自廈門偷渡入境時遭緝獲,其於海巡隊訊問時自承:「我去廈門是因為當初在台灣出了事情,所以我就先跑去廈門躲」,顯見被告已有逃亡之事實,且於羈押訊問時自承在臺灣無固定住所等語,有海巡隊及本院訊問筆錄附卷可查。是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此外,聲請人聲請意旨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前開各款事由不相符合,本件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吳佳穎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