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5號原告 潘曉霞 原告與被告 洪金立 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查報被告洪金立在國外地區之最新住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記載之被告洪金立住所為台北市○○區○○○道○○○號5樓。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最新戶籍地址,被告早已申報遷出國外,本院復查詢被告之出入境資料,被告自97年6月1日出境後,即未再有入境台灣地區之紀錄,分別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入出境資連結作業各1件在卷可稽,本院無從就現仍在國外地區之被告送達訴訟文書,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上開欠缺,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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