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 張錦燦 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億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貳仟零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壹仟伍佰柒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