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8號原告盛崇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香 被告長昇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