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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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18號上訴人 陳秀蘭
邱安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美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3,130元(計算式:
119萬9,130元+1萬4,000元=121萬3,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