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363號

原告 祝麗婷

被告 陳華安

訴訟代理人 李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連江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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