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司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28號

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劉文正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超彰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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