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小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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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837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進忠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4,868元(計算式:本金9萬5,921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起訴前1日止之利息2萬8,947元=12萬4,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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