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小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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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359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訴訟代理人 李昀融

被告 李大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1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500元,由原告負擔500元。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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