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41號

原告 黃郁芳

被告ARELLANOALJONREYBITOY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言詞辯論時被告已入監執行,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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