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靜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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